火车意外险
购买人群 | 保障范围 | 保额 | 保费 | 购买份数 |
限成年人 | 火车意外伤害 | 80万 | 20元/人/份 | 最多1份 |
火车意外伤害医疗 | 1.5元 | |||
限未成年人 | 火车意外伤害 | 10万 | 20元/人/份 | 最多1份 |
火车意外伤害医疗 | 1.5元 |
注:火车意外伤害医疗100 元免赔额。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
出生28天到80周岁。
保险期限:
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生效当日当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保障利益:
火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残疾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注:执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保障包括10级281项。
火车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注:火车意外伤害医疗100元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为准。)